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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19 23:35:12 | 发布作者: 火狐体育安全吗

  现就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乌发改

  随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和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我市天然气需求量开始上涨较快,在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给结构性、时段性、区域性矛盾突出。上游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慢慢地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现有天然气销售定价机制已不适应需求。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可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及时疏导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提升城镇燃气企业的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精神,各地(州、市)要尽快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按照国务院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管住配气价格,放开气源采购价、终端销售价)的总体思路,建立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可以及时反映天然气的商品价值和稀缺程度,有利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错峰用气及树立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节约意识,以实现天然气价格管理从政府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建机制、强监管转变,推动我市天然气市场良性发展。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规定,该《通知》经过专家论证、公开举行听证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履行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文件,并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集中供热、工商业用气)原则上按“实施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价格调整额+配气价格”方式计价,实行动态同向调整,涨降同频。

  联动周期时间:对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设置不一样价格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联动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2%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1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0%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气源采购价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金额暂由燃气销售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累计计算(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1-购销差率),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其中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为:2022年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本市燃气经营企业(以新燃集团为标杆企业)的加权平均购气价格。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采购价格变更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依据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申请,也可依据我市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制定调价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12345热线、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有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解读工作。

  政策文件: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7号)

  现就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随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和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我市天然气需求量开始上涨较快,在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给结构性、时段性、区域性矛盾突出。上游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慢慢地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现有天然气销售定价机制已不适应需求。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可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及时疏导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提升城镇燃气企业的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精神,各地(州、市)要尽快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按照国务院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管住配气价格,放开气源采购价、终端销售价)的总体思路,建立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可以及时反映天然气的商品价值和稀缺程度,有利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错峰用气及树立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节约意识,以实现天然气价格管理从政府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建机制、强监管转变,推动我市天然气市场良性发展。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规定,该《通知》经过专家论证、公开举行听证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履行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文件,并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集中供热、工商业用气)原则上按“实施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价格调整额+配气价格”方式计价,实行动态同向调整,涨降同频。

  联动周期时间:对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设置不一样价格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联动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2%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1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0%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气源采购价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金额暂由燃气销售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累计计算(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1-购销差率),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其中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为:2022年上游供气企业供应本市燃气经营企业(以新燃集团为标杆企业)的加权平均购气价格。

  在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采购价格变更情况满足启动条件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依据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申请,也可依据我市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制定调价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12345热线、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有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解读工作。

  政策文件:关于建立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7号)